(2016)新0106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莅与黄建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莅,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莅,女,苗族,1979年6月出生,安居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黄建军,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户籍地址新疆奎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莅与被执行人黄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莅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建军已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并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宇审 判 员 王 在 江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