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东申请执行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东,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彭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3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雷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彭东与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对被执行人雷波名下有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扣押到该车,故无法处置,其余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雷波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彭东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