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大道旁。法定代表人:范介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旭,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民丰路***号*********室。法定代表人:何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9号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43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95773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