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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廷彪史玉姣与秦广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彪,史玉姣,秦广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彪,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执行人:史玉姣,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秦广书,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案执行申请人王廷彪、史玉姣与被申请人秦广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