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富立达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富立达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市富立达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六二六路北明国路东华庭嘉院小区5#115仓库。法定代表人:陈继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工业园区广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上诉人呼伦贝尔市富立达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立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富立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富立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已在烟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调解是错误的,富立达公司一审所诉的是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而烟台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内容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富立达公司与富尔达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及富尔达公司与扎兰屯市教育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看出,富立达公司与富尔达公司代理销售协议的清算必须是在富尔达公司与扎兰屯市教育局买卖合同清算之后,所以烟台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第一项就是富尔达公司与扎兰屯市教育局最后一笔清算的结果。而富立达公司与富尔达公司基于此进行的清算(见一审双方及教育局工程款清算明细)可以看出,富尔达公司应给付富立达公司207916元,但富尔达公司迟迟不予清算此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富立达公司一审所诉内容与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内容并不一致,富立达公司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提起诉讼,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富尔达公司未作答辩。富立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尔达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地温中央空调产品销售代理协议》,即富尔达公司给付代理销售利润、安装费64.52万元;2.判令富尔达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富立达公司所诉内容已在烟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调解,其调解书内容已经生效。富立达公司虽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调解书的申请,但因该仲裁调解书现未被撤销,仍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故富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富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呼伦贝尔市富立达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富尔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扎兰屯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6日,富尔达公司、富立达公司、扎兰屯市教育局签订《仲裁协议书》,富立达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到该仲裁程序中。2014年12月30日,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烟仲字第316号仲裁调解书,三方仲裁当事人就扎兰屯市教育局校安工程水源热泵供暖项目纠纷达成八项调解内容。本院认为,富立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系基于扎兰屯市教育局校安工程水源热泵供暖项目提起,因该项目产生的争议已由富立达公司、富尔达公司与扎兰屯市教育局通过烟台仲裁委员会(2014)烟仲字第316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完毕。如富立达公司对该仲裁调解书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该仲裁调解书仍为有效状态的情况下,不应再就已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富立达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忠卫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娜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