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阳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有限公司,华某某,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229-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105007112****。被执行人华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安阳****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华某某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10×××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