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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阳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有限公司,华某某,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229-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105007112****。被执行人华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安阳****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华某某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10×××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