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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方友杉放火、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友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37号罪犯方友杉,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友杉犯放火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方友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友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51分。此次减刑向原审法院缴交罚金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友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友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