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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关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关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690号原告:利辛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南段。法宝代表人:朱振东,经理。被告:关伟,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关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