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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广州市裤艺纯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广州市裤艺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裤艺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坭紫村新沙大道南20-1至20-5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志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裤艺纯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761号裁决书。广州市裤艺纯服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谢金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裤艺纯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