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4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59号4幢1-602。法定代表人马彩芹,经理。被执行人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交通大厦六楼。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19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