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鑫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鑫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15号罪犯陈鑫,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执行。因漏罪,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20元。因罪犯陈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18.5分,兑现表扬三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4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