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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集安市运输管理所与朱金军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集安市运输管理所,朱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审47号申请人集安市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晓忠,所长被执行人朱金军,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运输管理所以被申请人朱金军未取得城市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为由,对被申请人朱金军下发了吉集交运罚(2016)08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集安市运输管理所以被执行人朱金军经催告,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吉集交运罚(2016)082号交通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吉集交运罚(2016)082号交通行政处罚内容,即对被申请执行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政男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