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袁慧、孙勋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慧,孙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慧,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孙勋亮,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勋亮须在调解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慧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执行人孙勋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勋亮的银行存款5266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