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487申请执行人石召才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召才,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87-1号申请执行人石召才,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陈仓园联盟新区3号楼3单元7楼,组织机构代码727336883。法定代表人赵小林,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召才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0688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柄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