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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刘权威、吕文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权威,吕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400号申请人:刘权威,男,199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吕文元,男,1981年4月2日生,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权威与被执行人吕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豫1424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清录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4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