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张凯,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第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审 判 员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