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红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55号罪犯许红,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沅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3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西监狱民警张某、郭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红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013分,兑现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假释缴交罚金30000元。另查明,湖南省沅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许红具备社区矫正条件。2015年4月9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罪犯许红行为予以谅解。2017年3月20日,罪犯许红的母亲李菊香签署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本院认为,罪犯许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