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沧州盐山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学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盐山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学静,贾永罡,付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盐山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凤凰与寿甫交叉口。被执行人付学静,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贾永罡,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付国安,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沧州盐山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学静、贾永罡、付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学静、贾永罡、付国安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付学静、贾永罡、付国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刘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