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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02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启如与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启如,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益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020-3022号申请执行人曾启如。被执行人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06,组织机构代码78550251X。被执行人高益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深粤03**民初12342-1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