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4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大道158号星城大厦1-3层。负责人何强。被执行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吉元。被执行人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建兴。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6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利息人民币363042.86元,并支付相应复利(截至2017年5月10日为839.32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上述款项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2017年7月10日前付至本院。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2执4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判员陈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