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买军与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买军,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94号原告李买军,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小东,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庙李村二组商务大厦1单元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贾照山,原告李买军诉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买军及委托代理人马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照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买军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在滑县承包东润一品建设工程,被告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收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由收据为证。然后又有工程队进入向被告交保证金20万元。被告主动找原告协商,让原告退出。双方协商约定被告退原告9万元,先付2万元剩余7万元随后支付。2016年上半年被告通过银行转给原告0.5万元,下余款项被告拒不支付。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万元;2、被告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4.5万元(已付0.5万元);3、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在滑县承包东润一品建设工程。被告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收取了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今收到李买军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贾照山(加盖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5、12、27”。原告带人入场后,施工了一部分工程。后被告让原告退出了,经协商该工程折价2万元,贾照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材料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贾照山2016、1、10”。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银行转给原告0.5万元,下余款项被告拒不支付。上述事实,由有原告提供的收据、欠条及原告的部分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的资质的原告,故原、被告(口头)签订的转包协议应为无效,故被告收取的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应予返还。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2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但原告自认收到的0.5万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买军合同保证金和材料款现金人民币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兴政审判员 韩伟周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