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温州圣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圣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830号原告: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货物运输中心内29号。法定代表人:徐步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芳,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圣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兴敖服饰园区南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良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锡奇,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圣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浙江腾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寿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