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毛清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清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74号罪犯毛清文,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毛清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1676元返还被害人,应共同赔偿赃款人民币13596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毛清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毛清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清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6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共消费19102.52元,月均消费658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毛清文系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罪犯,且在本次考核期间内月均消费超过600元,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毛清文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本院认为,罪犯毛清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且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清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