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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王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王占立,成秀英,李岳平,李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住所地定州市明月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占立,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成秀英,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岳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玉军,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王占立、成秀英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总额49982.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1319元,落实零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有无其他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