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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屈辉刚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辉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21号罪犯屈辉刚,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辉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对总额80000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屈辉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屈辉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屈辉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屈辉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共累计考核分305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282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屈辉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在考核期内入账及消费较高,其有民事赔偿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辉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