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杰、刘正贤、卢甜、钱志春、李小龙丶四川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杰,刘正贤,卢甜,钱志春,李小龙,四川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476号异议人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远忠,男,生于1962年12月1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生于1985年7月2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刘正贤,男,生于1987年7月2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卢甜,男,生于1987年7月2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钱志春,男,生于1965年2月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生于1989年6月1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洪彬,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刘文杰、刘正贤、卢甜、钱志春、李小龙与四川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中,异议人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撤销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陈晓斌审 判 员 程 兵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