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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作有限公司,徐强,周世强,朱洪伟,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啜志军,行长。被执行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州市××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西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洪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强,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坡镇××区××号。被执行人周世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胜利东路××单元××室。被执行人朱洪伟,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胡同××福××公寓××室。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中心北大街××号腾达住宅楼3栋3单元202室。我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洪伟、张爱民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