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卫霞与李备战、李明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卫霞,李备战,李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65号申请人田卫霞,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李备战,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李明志,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卫霞因与被申请人李备战、李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备战、李明志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备战、李明志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