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富成、谢国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富成,谢国寿,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谢富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谢国寿,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谢宇,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富成与被执行人谢国寿、谢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22民初285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庞 婕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健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