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克亭与被执行人唐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亭,唐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40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亭,男,193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唐福文,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亭与被执行人唐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福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福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