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余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551号申请人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甘州区。法定代表人:冯学会被执行人余茂军,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余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9120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