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恢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朱国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朱国卸,朱来平,朱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恢46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负责人徐海祥。被执行人朱国卸,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诸暨市,现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朱来平,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诸暨市,现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朱泉,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诸暨市,现住诸暨市。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朱国卸、朱来平、朱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朱国卸、朱来平应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的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此款于2016年7月7日前付清;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诸房他证抵字第××号抵押物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13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于2016年7月7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7月3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泉名下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桃源居C6幢020104室房产,拍得价款1137427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103053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