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南京旺徽物资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旺徽物资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旺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河路道1号十厅E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887521-X。法定代表人:栾小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849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9739720-3。法定代表人:蒋乃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旺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旺徽物资有限公司货款992431.2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4年11月30日计至付清为止);二、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旺徽物资有限公司运费15470元。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992431.29元及利息并偿付运费1548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蚌埠禹会支行账户343006020018170123442有存款10889.24元已经对其账户冻结。无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