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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月龙罚金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102号被执行人:王月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延寿县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现在盘锦监狱服刑。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月龙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罚金退赔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月龙退赔赃款为27.2584万元。经“四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福审判员 贾宏霞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涵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