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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贺鑫与威海君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鑫,威海君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贺鑫,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路。被执行人威海君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鑫因与被执行人威海君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医疗费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142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作医疗费272599.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依法通过征信系统将被执行人威海君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三、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后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2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