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126号(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下二台乡。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下二台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某某购买的原昌图县某某乡敬老院南数第一栋正房十间、配房一间、牛舍一栋。并于2016年6月15日委托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付某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8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某某购买的原昌图县某某乡敬老院南数第一栋正房十间、配房一间、牛舍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