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行审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台州市嘉业医化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台州市嘉业医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2行审33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325-X。法定代表人戴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嘉业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化工区。法定代表人邬银瓶。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嘉业医化设备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椒土监[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葭沚街道三山村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占地面积2571.9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17.45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54.4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71.92平方米土地归三山村集体所有;2、责令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71.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罚款64298元。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除已缴纳罚款外,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履行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行政职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的椒土监[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处罚内容,由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陈欢欢审 判 员 叶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