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1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衡北大街10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辉,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东路2299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00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