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保俊与曹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保俊,曹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913号原告:邢保俊,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曹春玉,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邢保俊与被告曹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保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邢保俊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