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库伦旗先进苏木吴秋农资经销处与阿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先进苏木吴秋农资经销处,阿日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010号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吴秋农资经销处,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先进苏木,负责人:吴秋,男,1971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先进苏木。被告:阿日根,男,蒙古族,农民。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吴秋农资经销处诉被告阿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吴秋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吴秋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吴秋农资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赵淑珍人民陪审员  王旭英人民陪审员  包风英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长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