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栾文光与孙洪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文光,孙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32号申请执行人:栾文光,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夏津县城区建设街371号。被执行人:孙洪涛,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文化路西头第二个胡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文光与被执行人孙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