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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容照与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容照,张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722号原告:卢容照,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飘,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容照诉被告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卢容照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容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容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容照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威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