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乔健与裴建军、李全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健,裴建军,李全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541号原告:乔健,男,藏族被告:裴建军,男,汉族被告:李全财,男,汉族,原告乔健与被告裴建军、李全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健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海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