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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乔健与裴建军、李全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健,裴建军,李全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541号原告:乔健,男,藏族被告:裴建军,男,汉族被告:李全财,男,汉族,原告乔健与被告裴建军、李全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健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海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