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建忠与李国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忠,李国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900号原告何建忠,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建,男,36岁,汉族。原告何建忠诉被告李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何建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建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有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