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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建忠与李国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忠,李国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900号原告何建忠,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建,男,36岁,汉族。原告何建忠诉被告李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何建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建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有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