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秀清、于兰与孙艳艳、杜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清,于兰,杜志杰,孙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清。申请执行人:于兰。被执行人:杜志杰。被执行人:孙艳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清、于兰与被执行人杜志杰、孙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秀清、于兰与被执行人杜志杰、孙艳艳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秀清、于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夏法民三调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