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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辉,刘秀华,王光军,王道福,刘燕青,谭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0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8N4N,住所地汶上中都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光辉,男性,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秀华,女性,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光军,男性,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道福,男性,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燕青,男性,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谭万文,男性,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辉、刘秀华、王光军、王道福、刘燕青、谭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