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华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95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新区凤栖花苑。法定代表人:柴家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华云,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华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毅书 记 员 齐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