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纪清河强奸、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29号罪犯纪清河,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清河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纪清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纪清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清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470分,兑现表扬二次(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9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清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清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