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79号罪犯李勇,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叙永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集刑初字第8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80分。共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