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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天路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路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35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天路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772号。法定代表人:陆谊,乌鲁木齐天路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359号。法定代表人:喻卫东,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鹏,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申请人乌鲁木齐天路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价值4639531元的财产,并提供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天路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价值4639531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源:百度搜索“”